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8月31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模范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钻研人大理论和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专心致志搞好常委会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其他工作和活动须服从和服务于常委会工作。
第五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以确保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事先向常委会主任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出、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2次以上的,劝其辞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审议准备;会上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参加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任何个人都无权否决或改变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常委会反映,通过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或处理。
第九条 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片联系代表的办法,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不贪赃枉法、不搞权钱交易、腐化堕落;保持清正廉洁,公平正义,树立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良好形象,维护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第十一条 严守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作出检查,并认真改正。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