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2014年1月20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结合前锋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重点是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为群众办实事。
第三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大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代表联系群众,可通过座谈、走访、电话、书信、网络、接待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代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区人大常委会转交“一府两院”,由有关部门解答。
代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按程序转交“一府两院”处理。
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六条 代表应将联系群众的情况填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年度履职登记表》,于每年区人代会期间交所在代表团,由代表团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要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供指导。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经验。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要报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宣传,营造代表联系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联系群众的日常工作。对代表联系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区人大常委会,并对“一府两院”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开通短信平台、电子邮箱、QQ群等联系方式,并向代表公布,方便代表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办)应按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办理代表转交的群众来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