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3年8月31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8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的决定,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
(二)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常委会报告;
(五)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七)研究提出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八)听取备案审查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九)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相关事项;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二)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三)讨论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四)研究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决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五)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有关重大问题、重要调查报告、视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七)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工作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提交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分管常委会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告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办)、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正职因故不能列席时,委托一位副职列席。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经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视其内容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草拟或修改,由常委会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