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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预算审查前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规定

时间: 2018-09-11 10:29:37  来源:   编辑: 管理员

广安市前锋区预算审查前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规定

2018年911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提高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性,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做好准备,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广安市人大工作要求,结合前锋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是指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的意见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区人大财经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下称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具体负责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前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条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前,应当采取预先通报、沟通交流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第四条  人民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1-6月预算执行情况时,一并报告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上年度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情况。

第五条  每年年底,人民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或预算调整方案时,一并报告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初步考虑,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起草下年度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编制通知文件时,提前与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沟通,并在印发时予以抄送。

举行关于预算编制的重要会议时,邀请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委员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初步审查。

第七条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推进财税改革、制定财税政策过程中,出台重大财税政策和编制预算草案前,通过发布公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渠道,通报人大代表关心、社会关注的财政热点、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财政部门编写预算解读及预算知识方面的参考资料,印送人大代表参阅,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第三章  预算初审前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协助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预算初步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以采取书面函询,利用前锋人大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就预算编制及审查工作公开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发挥专家组作用。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邀请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咨询专家组成员参加预算监督工作,为初步审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分别推荐1—2名熟悉经济和预算工作的人大代表,担任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受邀参加预算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预算监督联络员协助所在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召开预算初审座谈会。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可以组织召开预算初审座谈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咨询专家组成员、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和部分级部门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及预算编制人员应当到会报告预算编制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的当年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初步考虑。视情况,可以要求部分级部门报告本部门当年预算执行和下年预算安排等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专题调研。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和预算审查重点,选择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领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应当对预算初审前听取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认真研究分析,将合理化意见建议作为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