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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 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 2018-09-11 10:35:04  来源:   编辑: 管理员

广安市前锋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办法

2018年911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根据监督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市前锋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预算,是指人民政府根据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预算支出计划。

支出政策,是指人民政府根据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制定的预算支出安排措施,包括预算支出的方向、规模、结构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人民政府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依法报告预算、决算。

第五条  预算、决算报告的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六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包括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内容。

第七条  审查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

支出预算的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相关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

支出预算的结构,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第八条  审查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人民政府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确定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九条  审查部门预算。重点审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审查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

(二)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

(三)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况;

(四)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情况。

监督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重点是预算批准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以及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查政府债务。重点审查人民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债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等,控制总量,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第十二条  审查预算收入编制情况。重点审查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预测。

监督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推动严格依法征收和依法规范收入秩序,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提交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报表;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报表;

(七)本级部门预算及其相关报表;

(八)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材料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等,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下称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经审定后提出。

第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由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人大财经委及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依法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交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初步审查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全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举措前,应当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预算执行中,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向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审查方式

第十六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采取听取意见建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组织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开展预算专项审议等方式,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建议。预算草案编制前,通过召开预算工作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应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分析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组织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在向委请示报告并获得同意后,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可以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开展预算专项审议。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预算联网监督情况、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项审议。

第二十一条  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推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

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通报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发送人大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听取财政专项报告。听取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预算执行及预算工作、决算、预算方案编制和预算调整方案等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和编制过程中,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对预算草案开展初步审查,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预算草案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将相关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不得先确定各领域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

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

支出决算要重点报告和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完成预算情况、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人大法制委、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重点反映,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支出决算和政策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级各预算单位,应做好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工作,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有关审查监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