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建立区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广安市前锋区建立区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2018年9月11日广安市前锋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区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广安市前锋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区人大财经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联系、协调、督促落实本办法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区内、区外和境外被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政府经管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 报告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
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次年初提交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综合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是否需要口头报告。
第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具体反映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政府经管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每年就某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重点、报告时间、报告方式等,由区人大常委会确定。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是:
(一)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区本级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薪酬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区本级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政府经管资产:区本级经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政府授权或委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配置、储存、使用、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投入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政府投资基金建立和运营,各级文物等物资发挥经济效益,受托代理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全区自然资源总量,优化落实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由起草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区人大财经委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形成关于综合报告的分析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并在五日内反馈。
区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在文件发布之后二十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在文件生效之后二十日内送区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有关审计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者在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一并报告。审计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审计问题整改报告中一并报告或作专项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秘密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工作要求,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搞好国有资产分类统计,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人大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的互通、共享。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报告报送的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沟通,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编制国有资产负债表,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审议重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侧重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重大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决策部署情况;
(三)有关法律实施情况;
(四)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
(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关于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六)国有资本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八)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九)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专题调研;
(三)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
(四)组织专题询问或者质询;
(五)组织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调查;
(六)组织执法检查;
(七)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八)开展工作评议或者满意度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上述工作时,要将审议国有资产报告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特别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衔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报告事项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再次报告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对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对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财经委可以要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工作安排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发送区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及秘密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重大或典型问题,可以编写专报材料,报送领导参阅或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